(2017)津011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春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李春亮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36号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5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霞,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堃,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亮,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霞、毛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公司名下账户及密码(密码圈存器)、存折、银行卡及密码、开户资料、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文件(交由法定代表人王亮收执);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亮。公司共有四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王亮、贺加贝、李春亮、王丽红,被告李春亮持有原告20%的股权。2017年2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被告李春亮保管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文件等公司财物的权利,被告李春亮应于2017年2月18日前将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贝长、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公司名下账户及密码(密码圈存器)、存折、银行卡及密码、开户资料、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文件等公司财物返还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收执,并由法定代表人王亮保管。然而,被告李春亮却拒绝执行上述股东会决议,至今仍非法占有原告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文件拒不返还,该行为业己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李春亮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企业基础信用报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聘任书》、《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快递单、运单追踪信息、《诉讼、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被告未出庭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亮。公司共有四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王亮、贺加贝、李春亮、王丽红,被告李春亮持有原告20%的股权。2017年2月8日,原告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解除被告李春亮保管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文件等公司财物的权利,被告李春亮应于2017年2月18日前将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贝长、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公司名下账户及密码(密码圈存器)、存折、银行卡及密码、开户资料、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文件等公司财物返还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收执,并由法定代表人王亮保管。股东会决议生效后,被告李春亮未按股东会决议向原告返还上述公司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文件等财务。原告起诉前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就本案签订了《诉讼、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向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本院认为,公司的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经营管理文件均属于公司财产,无论公司股东、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等任何人均无权私自占有,而应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手执保管。本案原告股东会已经就本案诉争证照的收执保管形成决议,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原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告应遵守和执行该决议将相应证照返还公司。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春亮向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该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公司名下账户及密码(密码圈存器)、存折、银行卡及密码、开户资料、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文件(交由法定代表人王亮收执);二、驳回原告天津润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春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