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某诉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103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36号原告:曾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法定代表人:张贤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夏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