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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大庆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大庆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537-2号原告开封市大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宝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秀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嵩,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211民初5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韩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其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