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大庆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大庆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537-2号原告开封市大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宝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秀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嵩,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211民初5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韩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其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