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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龚小荣、龚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荣,龚兴龙,黄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445号申请执行人龚小荣,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龚兴龙,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丽燕,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龚小荣申请执行龚兴龙、黄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