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韩直星、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韩直星,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88251819-3。代表人陈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直星,男,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1-202,组织机构代码75700978-7。法定代表人谢永信,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韩直星、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韩直星偿还借款本金194799.16元,并以此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从2016年6月2日起支付利息和罚息直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止。若韩直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韩直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6元。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韩直星、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韩直星、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因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了截止2017年4月1日的部分本息,截止2017年4月2日逾期本息合计180217.02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的加倍利息为4562元,韩直星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6元。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韩直星、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负ce担本案执行费3005.47元,以上合计200016.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直星、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16.4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