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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善用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善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善用,又名许善伦,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善用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善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许善用趁无人之机将收购废品的沈某带至新沂市骆马湖三角点水域张某泵船上,谎称其亲属委托他处理该泵船上的物品,将该泵船上的三台废旧柴油机及钢管等物卖给沈某。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三台废旧柴油机及钢管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743元。被告人许善用于2017年2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窑湾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善用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辩认笔录、户籍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人司某、沈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善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被告人许善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善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善用有坦白情节,被盗物品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善用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