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闫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许某,闫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535号原告:赵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许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闫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闫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