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涟源市格莱斯陶瓷店与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格莱斯陶瓷店,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536号原告涟源市格莱斯陶瓷店,住所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胡家村。经营者李文成,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西郊居委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迎春,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超纲,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格莱斯陶瓷店与被告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涟源市格莱斯陶瓷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格莱斯陶瓷店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源市格莱斯陶瓷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涟源市格莱斯陶瓷店负担。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