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文敏与被执行人苏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敏,苏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91-1号申请执行人:崔文敏,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文艺路总后一干休所**号楼*单元***户。被执行人:苏鑫,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三五三八厂*号楼*单元*楼*号。申请执行人崔文敏与被执行人苏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鑫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