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8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与被告李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756号原告:李强,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理,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李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李强承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