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焦正社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正社,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691号原告:焦正社,男,汉族。被告:王辉,男,汉族。原告焦正社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协商处理原告焦正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正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