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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龙诉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龙,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328号原告张春龙,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刘淑贤,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455-1-1。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龙诉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龙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