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周建泰、张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周建泰,张翠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403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11号。负责人:郑利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通中,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华,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建泰。被申请人:张翠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周建泰、张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周建泰、张翠翠价值247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建泰、张翠翠银行存款24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