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孙利霞与王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73号孙利霞、王丽香:申请执行人孙利霞与被执行人王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的(2011)珲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王丽香工资款17832元,于2017年4月11日将上述款项1783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利霞。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孙利霞与被执行人王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