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8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文波、陈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文波,陈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961号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A栋206室。法定代表人:刘大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成,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文波,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陈露,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波、陈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梦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