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粱某与焦某离婚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604号 原告:粱某。 被告:焦某,女。 原告粱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年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粱某、被告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梁万超(1999年12月14日出生),我与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梁万超归被告抚养,我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分割财产并申请查询银行账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梁万超(1999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梁万超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多考虑家庭的利益,克服自身缺点,是能够重归于好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 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