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福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福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67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夏彤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红,女,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苏福章。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福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世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