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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何欢与何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欢,何德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民初73号原告:何欢,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巨松,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德林,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欢诉被告何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佳畅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杨巨松,被告何德林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30日,本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欢,被告何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葛城派出所楼下2号门市转让费、租金共计31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何欢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葛城派出所楼下2号门市转让费、租金共计3156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何欢与罗龙菊租用葛城派出所楼下2号门市共同经营婚庆店,后罗龙菊退出,何欢独自经营。2016年3月,何欢将该门市转让给何德林,房屋转租期至2016年11月1日止,何德林将该门市改为餐馆(久味美食)。后何德林以办不到营业执照为由,要求何欢退还该门市的转让费、租金,双方发生纠纷。于2016年5月4日在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何欢退还何德林转让费、租金共计31564元,何德林交还房屋”。同年5月17日,何欢在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退还被告何德林该门市转让费、租金31564元,但何德林未退还该门市,而是一直租用,并将该门市转让给第三人孟碎琴,收取转让费、租金。被告何德林辩称,我向何欢租用葛城派出所楼下2号门市,支付转让费、租金共计50000元,下欠5000元约定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后支付。后因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协助我办理营业执照发生纠纷。我们在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社区达成口头协议,何欢退还我转让费及租金共计31564元,我继续使用房屋至门市租赁期满。我不同意原告解除协议以及退还其转让费、租金共计315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9日,何欢(甲方)以转让费、租金共计55000元将葛城派出所楼下2号门市转租给何德林(乙方),并约定:每年十月底将房租按时交付甲方,逾期甲方可以收回门市;门市房租随周边起伏而起伏,不得随意涨价,门市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以乙方优先;乙方可以向下任收取装修、房租等形式将门市转租,但必须告知甲方。何德林向何欢支付了50000元,下欠5000元未支付。2016年5月,何德林因房屋所有权人不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与何欢发生纠纷,并共同在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何欢退还何德林转让费、租金共计31564元,何德林租用门市至2016年10月31日。本院认为,原告何欢称其与被告何德林约定退还转让费、租金共计31564元后,何德林将门市交还给何欢,现何德林在收到退还款项后未履行交还房屋的义务,故应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被告将转让费及租金31564元退还给原告。被告何德林辩称原被告双方协商时按每月租金2916元计算,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10月30日,共计160天,租金为15520元,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因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各承担一个月租金2916元,在扣除以上租金共计18436元后,何欢退还何德林31564元,何德林继续经营至房屋租赁期满(即2016年10月31日)。何德林提交的退还款项计算清单何欢亦认可是在调解时制作,何德林所陈述的协议内容与现有证据以及本院向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社区组织原被告调解的工作人员林宏伟了解的情况相印证,也更符合逻辑。原告何欢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何德林应在收取退还款项后交还门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5元,由原告何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