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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天秦郡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风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