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天秦郡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风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