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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正幸与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幸,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刘正幸,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894号原告:刘正幸,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顺立、马云云,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301)。法定代表人:陈济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幸与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5元,由原告刘正幸承担。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芳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