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柱与被执行人丁孟祥、周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柱,丁孟祥,周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柱,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丁孟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啟春,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永柱诉被告丁孟祥、周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丁孟祥、周啟春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柱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7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孟祥、周啟春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孟祥、周啟春银行存款人民币485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