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凡力与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沧源巨龙竹木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力,郎天斌,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沧源巨龙竹木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109号原告:曾凡力,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被告:郎天斌,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冯世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沧源巨龙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法定代表人:余友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曾凡力与被告郎天斌、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沧源巨龙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曾凡力诉称,2015年12月19日,原告作为出借方通过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与被告郎天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500元,借期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借款利率为每天万分之三;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郎天斌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被告郎天斌的资信、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告沧源巨龙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郎天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郎天斌未如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郎天斌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要求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沧源巨龙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依据是2015年12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第二十八条虽约定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系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引发的争议,综合本案情况,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争议与上海市杨浦区并无实际联系,故本院并无管辖权。其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因本案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金丰路XXX号江南第一城86栋2单元2407室,故本案应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姚竞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