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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彭兰花、蒋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兰花,蒋建明,程菊兰,蒋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52号之一申请人:彭兰花,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蒋建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程菊兰,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蒋进林,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执保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蒋建明、程菊兰所有的位于贵溪市××广场××号、××号,产权证号为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号两套房屋。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蒋建明、程菊兰所有的位于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广场梅园xx号、xx号,产权证号为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号两套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