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阳与焦庆保、马春花、河南建亿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券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焦庆保,马春花,河南建亿置业有限公司,刘阳,焦庆保,马春花,河南建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刘阳。被执行人焦庆保。被执行人马春花。被执行人河南建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阳诉焦庆保、马春花、河南建亿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券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阳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焦庆保、马春花、河南建亿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焦恒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