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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玉明与湖南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明,湖南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060号原告:徐玉明,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湖南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1#栋A2082室。法定代表人:龙杰。原告徐玉明与被告湖南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徐玉明不能提供被告马停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共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玉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保全费290元,全额退还原告徐玉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