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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恒升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叁壹别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恒升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叁壹别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恒升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法定代表人:柯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叁壹别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东2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廉福新,总经理。上诉人郑州市恒升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案件的被告原住所地已因城中村改造被拆成一片废墟,上诉人至今未得到政府分文补偿与安置,公司也已陷于瘫痪状态,为处理公司后续事务,上诉人已搬至高新区办公。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郑州高新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地产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