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简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凌江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阳市凌江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简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阳市凌江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280号原告:简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0999128422。法定代表人:朱洪根。被告:简阳市凌江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简阳市红建路。代表人:李晋香,系简阳市凌江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简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凌江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简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