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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与石家庄启明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石家庄启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667号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汾河道81号。负责人:李立飞,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启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育才街322号。法定代表人:王冀,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启明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亦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