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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英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英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48号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天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康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玺,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南宁英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星湖路南一里8号。法定代表人:钟球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英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