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行赔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何守伦与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强制附带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守伦,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余家会,余家容,余春堂,陈世军,陈世霞,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赔初18号原告何守伦,男,汉族,1950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何立东,男,系何守伦之子,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何屏莹,女,系何立东之妻,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健,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旷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76140724Y。负责人骆小龙,主任。委托代理人冉龙平,涪陵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宏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家会,女,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余家容,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21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春堂,男,汉族,生于1934年4月26日,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陈世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0日,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陈世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7日,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陈俊,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4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守伦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余家会、余家容、余春堂、陈世军、陈俊房屋行政强制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9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发现本案的审理需以涉案房屋权属民事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于2016年10月28日中止了本案的审理,并于2017年3月24日恢复审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何守伦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守伦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守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秦 伟审 判 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胡体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