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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杨吉勇,山东海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周禹,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杨吉勇,山东海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周禹,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杨吉勇,山东海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周禹,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杨吉勇,山东海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周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42号申请人: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梁吉民。被申请人: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周禹。被申请人: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杨吉勇。被申请人:杨吉勇,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山东海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张金祥。被申请人: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中军。被申请人: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政。被申请人:周禹,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以上被申请人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杨吉勇、山东海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周禹的价值500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房屋及土地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