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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以仁、何早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以仁,何早生,施青飞,曾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曹以仁,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赣州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何早生,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施青飞,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曾晓忠,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曹以仁与被执行人何早生、施青飞、曾晓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828号效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早生、施青飞、曾晓忠应支付申请人曹以仁案款103800.0元,承担执行费1457.0元。现因被执行人何早生;施青飞;曾晓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