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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艾吉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艾吉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4332号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2302室。法定代表人:仓冈朝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奇,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贵刚,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吉良,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吉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450元,由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兰莉萍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