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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与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666号原告: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许家湖镇庐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32606059Q。法定代表人:田宝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053876W。法定代表人:钱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