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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益与被告高大成、张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益,高大成,张小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0号原告李明益,男,生于198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珍华(系李明益二姨),女,生于196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兰,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大成,男,生于195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高德(系高大成之子),男,生于198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张小燕(系高大成之妻),女,生于195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益与被告高大成、张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明益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   云人民陪审员 刘   仕   海人民陪审员 袁   子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