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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134号原告:许某,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陈某,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委托代理人:农元茂,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因遗漏当事人,原告许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