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张杰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张杰,代鹏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西段。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鹏程,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平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杰、代鹏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车辆损失原审时经过两次评估鉴定,两次鉴定结果不同。二审时被上诉人张杰提供了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以证实车辆损坏维修情况。但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被上诉人并未实际维修,该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不真实。因被上诉人提出受损车辆已实际维修,应当在参照评估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按车辆实际修理情况予以确定车辆损失;且受损车辆是否已维修的事实不能确定。所以,应对车辆维修情况予以核实。另外,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的真实性产生分歧,对该事实也应重新认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