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嘉树与金立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嘉树,金立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郭嘉树,男,1965年4月12日生,住吉林省靖宇县。被执行人金立善,男,1972年4月2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嘉树与被执行人金立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嘉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8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现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王绍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