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刑庭与李坦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李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男,住邵东大道106号。被执行人:李坦平,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乡楠木村2组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刑庭与被执行人李坦平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