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亚涛与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涛,李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482民初2292号原告:赵亚涛,男,汉族,1986年3月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李明涛(又名李盼涛),男,汉族,1993年5月9日生,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赵亚涛与被告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告李明涛支付原告柴油款13800元。被告辩称,同意支付。案件事实:2016年2月20日,汝州市杨楼镇史庄牛场需用柴油,电话联系原告,让原告给被告牛场送13800元的柴油,并由被告场里会计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柴油款13800元,被告予以认可。后经讨要,被告没有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李明涛应于2017年10月14日前支付原告赵亚涛柴油款13800元。如未能按约定时间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承担。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