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映昊与被执行人黄朝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884号胡映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黄朝汉,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胡映昊申请黄朝汉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映昊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