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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映昊与被执行人黄朝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884号胡映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黄朝汉,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胡映昊申请黄朝汉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映昊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