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与冯郑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冯郑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2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负责人:程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司立生,客户经理,现住沽源县。被告:冯郑韦,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诉被告冯郑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武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