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云与李秀华等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云,李秀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25号申请人:周云,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系周胜林父亲。申请人:李秀华,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临桂县。系周胜林母亲。以上两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雄,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系申请人周云哥哥。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明珠华庭A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84409。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申请人周云、李秀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云、李秀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周云、李秀华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30万元,该款于2017年4月15日上午汇入第三方刘正泉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桐城路支行,卡号:62×××55)二、上述全款打入账户后,周云、李秀华应立即将死者周胜林火化,外地来肥家属返回,周云、李秀华处理完后事后,出具火化证明第三方刘正泉将130万元转入周云、李秀华指定账户。三、协议签订后,周云、李秀华应终止一切有损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的行为,对新闻媒体正面回应,不能给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四、此事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就此事件再无其它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