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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益胜与翟昌勇重庆景登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胜,重庆景登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翟昌勇,王益胜,重庆景登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翟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037号原告:王益胜,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景登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1栋22层办公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90062277。法定代表人胡学委,职务不详。被告:翟昌勇,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王益胜与被告重庆景登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翟昌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益胜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62080元(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2年7月26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付清为止;截止2017年3月26日欠资金占用费26208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空港二期植被砼地面防护绿化景观工程的承包合同,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遂诉至法院。被告重庆景登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翟昌勇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护坡植被砼工程承包合同》明确载明该工程名称为空港二期植被砼地面防护绿化景观工程,合同签订地为渝北区两路。原告亦向本院明确陈述该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空港地区,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依法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易圣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