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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边红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红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0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圣帅,男,1986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镇沟东村*组**号。被申请人:边红利,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关于原告边红利与被告周圣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8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周圣帅向本院交纳20000元的保证金,并申请解除对皖F×××××号力帆面包车的查封,本院应当解除对皖F×××××号力帆面包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辆皖F×××××号力帆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