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学锋、漳州市龙文区润慧粮食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学锋,漳州市龙文区润慧粮食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林学锋,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润慧粮食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浦东副食品批发市场13幢南6号。经营者:郑汉,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林学锋与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润慧粮食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0日权利人林学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润慧粮食经营部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润慧粮食经营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润慧粮食经营部、郑汉银行存款717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