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俊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俊来,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656号原告: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元,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4051323P。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号。被告:吴俊来,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满族,职业,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三人: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立国,职务:行长。组织机构代码:56619391-3。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满韵街**号。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俊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小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