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洪明与张素香、徐春亮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明,张素香,徐春亮,徐洪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1376号原告:徐洪明,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张素香,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徐春亮,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徐洪涛,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成,男,195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徐洪明与被告张素香、徐春亮、徐洪涛租赁合同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明、被告张素香、徐洪涛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素香、徐春亮、徐洪涛偿还欠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徐某与张素香系夫妻关系、徐某与徐春亮系父子关系、徐洪涛与徐某系父子关系。徐某因经营之需向我租赁脚手架,于2015年7月28日向我欠款10000元,后经我向徐某催要,得知其2017年春节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遂对其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张素香、徐春亮、徐洪涛辩称:对欠条无异议;对脚手架租赁收据有异议,因为没有具体说明用于什么地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素香、徐春亮、徐洪涛系徐某法定继承人。徐某曾向徐洪明租赁脚手架,欠下租赁费。并于2015年7月28日向徐洪明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徐宏(别字:洪)明脚手费壹万元整10000元。立据后,徐洪明索款无果,2017年初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徐洪明遂向其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中,张素香、徐春亮、徐洪涛声明不放弃对徐某拥有的位于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某小区房产所有权部分的继承。本院认为:徐某向徐洪明所立欠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徐某本应及时归还欠款。因欠款形成于徐某与张素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张素香应共同偿还。现徐某已去世,其继承人均声明不放弃对徐某遗产继承,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故徐洪明要求张素香、徐春亮、徐洪涛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素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洪明租赁款10000元;二、徐春亮、徐洪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素香、徐春亮、徐洪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 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