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吴正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吴正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2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主要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男,系该行职员。被告:吴正善,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正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 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