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中民与王丹婷、张国良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民,王丹婷,张国良,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302号原告:杨中民,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王丹婷,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国良,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6280B。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职员。原告杨中民与被告王丹婷、张国良、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中民、被告王丹婷、被告张国良、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中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0494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承揽“回填”土工程后,将“场地平整、土石方及临时路等”工程分包给被告王丹婷,被告张国良与被告王丹婷合伙完成上述工程。二人又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王丹婷委托杨宗在工地负责。原告完工后,被告张国良和杨宗共同陆续为原告出具了六份欠条,承认合计拖欠原告施工费404942元。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欠款是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未向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本院认为,王丹婷、张国良、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认杨中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杨中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三被告对于拖欠原告施工费404942元负有连带给付义务,应当及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丹婷、张国良、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施工费4049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7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娜 来源: